由於我的許多民主黨同事似乎不理解《戰爭權力法》,其實很簡單: 總統必須在部署部隊或開始攻擊後的48小時內通知國會。然後,總統必須在60到90天內撤回部隊,除非國會宣戰。 在這種情況下,國會在攻擊伊朗之前已經提前獲得通知並進行了簡報。完整的機密簡報將隨後提供。 現在,國會可以通過一項同時決議,隨時下令撤回部隊,這正是馬西和卡納所試圖做的。 但根據第二條和作為總司令的身份,總統有權行動。認為這次攻擊是非法的或總統需要國會的授權是錯誤的。 此外,拜登和奧巴馬在許多國家進行了多次攻擊而未經國會批准,而現在大聲疾呼的人似乎並沒有任何異議。 從歷史背景來看,自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,國會尚未宣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