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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顯然沒有閱讀《戰爭權力法》,邁克。你所寫的一切都是完全錯誤的。
《戰爭權力法》明確禁止軍事行動,除非:a/ 有事先的國會授權;或 b/ 是對美國攻擊的回應。

15 小時前
由於我的許多民主黨同事似乎不理解《戰爭權力法》,其實很簡單:
總統必須在部署部隊或開始攻擊後的48小時內通知國會。然後,總統必須在60到90天內撤回部隊,除非國會宣戰。
在這種情況下,國會在攻擊伊朗之前已經提前獲得通知並進行了簡報。完整的機密簡報將隨後提供。
現在,國會可以通過一項同時決議,隨時下令撤回部隊,這正是馬西和卡納所試圖做的。
但根據第二條和作為總司令的身份,總統有權行動。認為這次攻擊是非法的或總統需要國會的授權是錯誤的。
此外,拜登和奧巴馬在許多國家進行了多次攻擊而未經國會批准,而現在大聲疾呼的人似乎並沒有任何異議。
從歷史背景來看,自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,國會尚未宣戰。
您引用的通知條款僅在總統沒有獲得國會同意的情況下生效——在對攻擊的回應中。戰爭權力法案並不允許總統在60到90天內隨意採取軍事行動。這是瘋狂的,並不真實。
這是相關部分 - 它位於通知條款之前。
《戰爭權力法》(50 U.S.C. § 1541)第2(c)條規定:
"總統作為總司令在明顯表明即將參與敵對行動的情況下,將美國武裝部隊投入敵對行動或情況的憲法權力,僅在以下情況下行使:(1) 宣布戰爭,(2) 特定的法定授權,或 (3) 由對美國、其領土或財產或其武裝部隊的攻擊所造成的國家緊急狀態。"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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