對於 @EdWhelanEPPC: 第五條 董事會成員 第一節 成員-董事會應由--不具投票權的當然成員和一般受託人投票成員組成。 (a) 衛生與公共服務部部長; (b) 國會圖書館館長; (c) 國務卿; (d) 藝術委員會主席; (e) 哥倫比亞特區市長; (f) 哥倫比亞特區學校監督; (g) 國家公園管理局局長; (h) 教育部部長; (i) 史密森學會部部長; (j) (1) 眾議院議長和少數黨領袖; (2) 眾議院交通與基礎設施委員會主席和排名少數黨成員;以及 (3) 由眾議院議長任命的3名額外眾議院成員。 (k) (1) 參議院多數黨領袖和少數黨領袖; (2) 參議院環境與公共工程委員會主席和排名少數黨成員;以及 (3) 由參議院院長任命的3名額外參議院成員;以及 (l) 36名一般受託人,必須是美國公民,根據第二節的規定任命。 第二節 一般受託人。---一般受託人應由美國總統任命。每位受託人應擔任董事會成員,任期為6年,除非--- (a) 任何成員被任命以填補在前任成員任期到期之前發生的空缺,應任命剩餘的任期;以及 (b) 成員應繼續服務,直到該成員的繼任者被任命。 (c) 成員應在總統的任意權下服務。